●尹继佐
●经过大规模的立法,我国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及其他生活等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法治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治理社会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应该包括四个标准:一是有法可依。二是司法有效。立法只表明有法,司法才证明法治。三是依法行政。建立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四是权力制衡。通过法律建立科学的有效的权力制衡的体制和机制
●司法改革过程中有两种现象值得关注。一是基层法院“司法创新”现象堪忧。司法改革必须统一部署,从上而下逐项推出。二是法院司法改革未与其他相关机构改革工作综合考虑,统一协调。司法改革应该综合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总体规划,统一部署
全国“两会”除了海内外倍加关心的政府换届主题外,其他诸多带有全局意义的议题,也大大增强了本次会议的政治魅力,关于积极推进我国司法改革的议题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项。
众所周知,当代中国法治变革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特别是最近五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基本方略,已经成为全国人民共同的政治财富。1997年,这一构想第一次写进了党的十五大,1999年第一次写进了宪法。所以,它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经过大规模的立法,我国基本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及其他生活等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进一步把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他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毫无疑义,司法改革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障,也是我国适应入世后形势发展的要求。正如朱镕基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强调的,过去的五年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建设进程加快”的五年。
确实,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的权威不断上升,法治越来越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治理社会的最重要的工具之一。但是,由于观念、体制和技术性的原因,司法在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方面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人们对诸如执法不公、地方保护、司法腐败等现象深恶痛绝。显然,越是对法治寄予厚望,人们对依法改革的呼声就会越高。为了摆脱“公众信任危机”,推动司法工作发展,最高司法机关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也已深深感到司法改革的紧迫性,并正在积极制定各种改革目标,采取各种措施。顺应时代的需要,我们必须进一步与时俱进,在司法改革领域不断取得新的突破。
我认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应该包括四个标准:一是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法治建设的前提。二是司法有效。立法只表明有法,司法才证明法治。三是依法行政。是指建立与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机制,行政首长不仅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而且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以及社会生活。四是权力制衡。通过法律建立科学的有效的权力制衡的体制和机制。
最后,我想提请关注一下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两种现象。一是基层法院“司法创新”现象堪忧。从传媒中不断听到某个基层法院或者检察院推出一项新举措、新制度。例如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的“零口供”制度;庭审中设置专门量刑答辩程序。相信这些改革的目的和动机是积极的,但是司法改革是一件严肃的工作,必须统一部署,从上而下逐项推出,即使作为改革试验,也应获得最高法院授权后再进行。如果基层法院司法改革自作主张,各行其是,不仅造成地区司法差异,而且损害国家司法的统一与权威。所以建议最高法院规定一个司法工作程序以及权限范围。二是法院司法改革未与其他相关机构改革工作综合考虑,统一协调。法院改革在司法改革中具有核心地位,它与公安、检察、行政、仲裁、律师等工作密切相关。一些重要改革工作必须协调统一才能有效。但是,《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之间没有协调和关联,在改革过程中两家机构也较少沟通和联络,与其他机构之间也有互不通气现象。我认为,司法改革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应该综合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行总体规划,统一部署。这样才能保证同步推进,改革有效,否则就会造成牵扯、矛盾,从而影响我国法治社会进程。
(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上海社会科学院院长)
——摘自《文汇报》